7月开始福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7-05-22来源 : 互联网

近日,省**下发《关于公布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低工资标准,月*低工资标准扣除物价影响后的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其中,我市11个县(市、区)中,*低月工资标准分别在1380元、1500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在14.6元/小时、16元/小时两档。

­  根据新规,调整后我省月*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

­  其中,我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的*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4.6元/小时。

­  据悉,*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低劳动报酬。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亏损导致停产3个月以上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确需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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