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的产假福利能得到保障吗

2016-03-25来源 : 互联网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多可以休7个月产假。

观察修正案,其中不乏亮点。比如,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的,不论婚前有几个娃儿都可再生一个,但人们还是把目光更多聚焦在产假上。产假*多可休7个月,对产妇来说,还有比这更幸福的事吗?可是,且慢乐观,按照条例,这得*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而在资强劳弱的不对称博弈中,有多少企业女职工会去申请多休假,即便申请又有多少人能如愿以偿?这是一些女职工的现实忧虑。

这种忧虑不无道理。很多时候,女职工的权利很脆弱,权益也很难**。比如在一些单位,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去上班,会被边缘化。媒体曾有报道,有的新妈妈上班后,发现办公室已被调到厕所对面,甚至有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便开始不受待见,处在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奢望产后多休假?应该说,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不近人情,拿劳动法规不当回事,但毕竟有无良企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存在,这种担忧也就会一直存在。

从本质上讲,休产假,与其说是产妇的福利,不如说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以往相比,如今*多可休7个月产假,体现了政策对产妇和婴儿的呵护,对女职工合法权利的守卫,这种看得见的进步,值得**。

那么,女职工的担忧怎么化解呢?其实,经单位同意,可以增加产假1至3个月,这种制度设计具有弹性和张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码预留了女职工和单位协商的空间。正如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所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在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压力,既尊重女职工的产假权,也兼顾企业的现实困难,更能体现立法智慧。

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产假其实可以更长一些。比如在英国,产妇可以享有12个月产假。在德国,婴儿的父亲和母亲有12个月带薪假期。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提供了一种思路。

而从长远看,单纯延长产假并不是**出路,更合理的产假制度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延长丈夫的陪产假;二是休产假期间的补贴或奖金由**发放,而不是由单位承担。回到北京的规定,在立法时兼顾多方利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样的法规就更能深入人心,也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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