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根据《办法》对“鼓浪屿家庭旅馆”给出了定义:在鼓浪屿岛范围内,以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单幢民宅或*立式建筑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元,结合鼓浪屿自然人文景观,经批准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式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
根据《办法》,岛上家庭旅馆数量将按照家庭旅馆专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
《办法》对家庭旅馆经营场所也给出了明确的“必要条件”,比如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宽1.8米以上的大床计为2个床位);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等。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发布于2008年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08〕52号)也随之废止。不过,《办法》特别提到,按照《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办并已取得相关证照或审批的家庭旅馆,应当对照“新办法”的要求,自 2016年1月1日起一年内自行整改完毕。证照齐全的,核验证照后继续经营;证照不齐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缺省项,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未通过验收或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家庭旅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数量】
家庭旅馆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
【经营场所】
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客房床位】
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