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烹协要求北京工商局就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道歉

2015-09-13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应对,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他认为,工商部门认定**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实际上,邱宝昌律师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工商局的应答方向。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邱宝昌认为纯属误读。此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减少订席须提**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条款,这两种做法**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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