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特点分析

2015-02-02来源 : 互联网

*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立判断的董事。很简单地说,*立董事是区别于投资方代表与经营方代表的第三方。跟投资方与经营方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与重要联系的第三者。

*立董事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1000强企业中,*立董事在董事会往往有7人以上比例。各国的*立董事比例不同,如英国10个董事会成员中,有3个以上的*立董事。法国10个董事会成员,有近3个的*立董事。美国10个董事会成员中有6个以上*立董事。巴西的*立董事是越多越好,也就是10个董事会成员中有9个以上的*立董事。法国10个董事会成员中有5个以上的*立董事。俄罗斯10个董事会成员有2个以上的*立董事。新加坡10个董事会成员中有4个左右的*立董事。可见外国企业对*立董事的重视程度。如果*立董事不重要,没有用处与益处,董事会里安排那么多的*立董事干嘛?可以证明*立董事制度是非常先进与管用的制度。

*立董事有两个特征,一个是*立性。这种*立性是既不是投资方的利益代表,也不会经营方的代表。不受控股股东、其它投资方、经营方的限制。在人格、资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政上保持*立性。第二个是专业性。具有经济、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一定专业素质与能力。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企业的问题作出判断,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援,或者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等。*立董事一定要用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经济管理类的学者,这样他们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才能起到帮助企业的作用。我国现在*立董事都是用名人名流,其实没错,但是如果不用有专业知识的名流,那么作用就要微小很多。名流能起到为企业作告与“名人效应”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想*立董事制度中起好的作用,要聘用那些有名望经济学家与Cye管理学家,与经济管理类的学者们作为*立董事。而且要硬性规定,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到,一名*立董事只能兼一家企业的*立董事职位,对于那些身兼几家企业,甚至于几十家企业的*立董事,那怕就是名气再大,也要解除聘用,另请高明任*立董事一职。对于身兼几家企业或者几十家企业的*立董事的人,只拿钱不做事,对企业的作用不大,还不如解雇得好。花钱不是买摆设的,而是要买个真材实料的,能对企业长远发展起关键作用,使企业兴旺发达的人。对于不懂经济与管理的名人,还是不要聘用为*立董事为好,什么都不懂,怎么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怎么对企业有帮助?

*立董事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企业,防止出现代理人控权的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与效益,起到监督与制衡作用,对维护企业法人的盈利性,还有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立董事制度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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