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起,泉州出台《泉州市公 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该规定推行一个多月来,已在全市公安机关实施。今天上午,泉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权威解读 《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泉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均可迁入我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
近年来,泉州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有效吸引众多中高端人才、产业工人到泉州就业创业。数据显示,从 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共迁入195331人,其中属引进人才4003人,就学迁入2062人,购房迁入54779人,投资迁 入212人,投靠亲属116482人,企业建制迁入850人,回原籍10026人,定居迁入1537人,恢复户籍4099人,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 (《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常住户口,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
结合泉州户籍管 理实际,9月17日,泉州市公安局制定并下发了《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新规定以合法稳定住所、 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均可迁入泉州,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并 将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及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 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及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
何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负责人解释说,合法稳定住所分为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自有产权房产指的是自有产权房产(含安置房、二手房、现 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而非自有产权房产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 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两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居民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落户条件放开,相关审批手续也同步简化。新规定试行后,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 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审批;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为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取消社区民 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同时,全市所有迁移业务的系统办理入口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并公布办理迁移的时限及所需材料,对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 应当场办结,需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由户籍民警负责移交,社区民警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需县级户政部门审批的,由户籍民警在5个工作日 送达,县级户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提供材料不全的,开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群众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户籍事项告知单。
该负责人还解释说,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对于在办 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明确自有产权房产迁入 时间,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法或拆迁安置协议 申请办理;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 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
此外,对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人才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投资、不规范房产、其他特殊情况等迁移进行重新规范,细化所需材料、办理流 程、审批权限等工作,确实做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配套政策,如:全面放开上山下乡知青返乡迁入;实行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先落户、后 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