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超时怀孕 北京一妇幼保健院4年共罚19万

2016-08-19来源 : 互联网

《北 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 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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