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27万获刑5年 银行催款全靠电话

2016-05-10来源 : 互联网

*****就是银行借*给客户先花,但如果超限超期**后又不还*的,就构成了恶意**,会受到刑事处罚。男子于某某5年内**27万余元,全部用来**。今天上午,于某某在石景山**出庭受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于某某今年45岁,大学本科文凭,曾是石景山某单位的一个小领导,因**成瘾,辞掉工作,妻子也离他而去。

据检方指控,2010年3月间,于某某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用于日常消费。后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超过期限**使用,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未能归还。至2015年5月5日,其不能归还的本金为1.2万余元。此外,于某某还在2014年3月办理了两张民生银行***,至2015年5月21日,两张民生银行***不能归还的本金累计为25万余元。

“*都拿来**了。”于某某称,两张民生银行的额度分别是20万和10万,他一共转了30万出来,全部用来**,还参加过赌球。另外一张交通银行***,**的*也被于某某拿来**。“一开始我都在还,但后来实在还不上了。”

**期间,民生银行曾给于某某打了11次电话催收,于某某次次拖延:“我想想办法。”最后经不住银行催款,于某某想一跑了之。“我跑到云南,手机也停了,银行也就联系不上我了。”

逃跑的日子并不好过,“我想家,想着家里70多岁的老母亲,觉得逃跑也解决不了问题。”于是,于某某返回北京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于某某称,以前的工作工资不低,年薪能有20万,“我如果恢复工作,能还清这些*。”于某某希望**能给予轻判。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恶意**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检方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于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官当庭宣判。**认为,于某某使用*****,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退赔银行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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