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反家庭**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生效实施。遭丈夫殴打30多年,今年61岁的谷女士向**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丈夫赵先生“靠近自己”。昨日下午,房山**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支持了谷女士的要求。据悉,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本市**颁布的*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据报道,山东济南天桥区**昨天上午也收到了孔女士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其丈夫实施家暴,并禁止丈夫骚扰、跟踪、接触她和她的亲属。相信,全国各地**收到类似申请的应该还有不少,只是没有报道而已。这说明,“反家暴法”从去年底**到现在生效的2个多月时间,相关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一些作用。
要知道,反家暴法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保护令”。人们期待,人身保护令作为一项**的制度,成为“预防家庭**”的法律利器。
众所周知,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此前的婚姻法等只是规定,经家暴受害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只能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只能制止或给予治安处罚,都是“惩于前”的措施,而无法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暴给出任何预防性安排,即无法“毖于后”。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给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制,并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定。而人身保护令,即是人民**依法对有关公民下达的一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命令。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要让人身保护令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另一方面还有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定伤情的职能。毫无疑问,这些也是帮助家暴受害人事后向**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当然,人身保护令下达后,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也是重要环节。
当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紧急避险的作用,并不能彻底消除家暴。更为关键的是,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模糊,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尽快**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特别是有必要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或者面临家庭**的现实危险”中“面临危险”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