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红包被抢 凸显网络慈善规则缺失

2016-03-1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在一个**群里,众网友以爱心红包形式为一名癌症患者捐款。不料,一名网友用自动*红包软件将多个“爱心红包”*走,引发网友不满。甚至有学者认为,相关行为属于盗窃。

将明确表明赠与特定人的善款红包*走并拒还,为人不齿。然而,要说该行为构成盗窃也很牵强。盗窃一般为秘密窃取,至少需要行为人自以为在秘密窃取,实则是“掩耳盗铃”。而捐款者直接将红包发至**群这一相对公共的空间,任何群友都能轻易*走,很难说这是盗窃行为。

实际上,*他人红包善款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红包者在法律上有返还义务。若他不肯还,捐款者可以将之诉至**,但显然会大费周章。这起事件,再次凸显出当前民间网络慈善存在的法律风险与规则漏洞。

网络打破了空间局限,脱离了线下官方慈善的程序束缚,无疑给慈善事业插上了翅膀,不仅使不少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救助,更激发了网友的善心善意,不少人为**群、朋友圈中的善行所感染,点燃并传播善念。然而,由于规则与监管的缺失,网络慈善在发展过程中,也伴生了一些丑恶现象。比如,有的募捐者虚构或夸大受助人的困境,有的募捐者没有把所有善款交给受助者,存在骗捐,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有的受助者因为善款明显超过了摆脱困境所需金额,对善款肆意挥霍。有的受助者在捐款后死亡留下大量余额,使得各方相互扯皮。这些现象既让善心屡屡受伤,更可能助长不正之风而切断了善源。

慈善徒有善心不足以自行,在呼吁捐助者擦亮眼睛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眼下,备受关注的《慈善法(草案)》正在审议中。本次立法定位为“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现实意义重大,但“基础、综合”也意味着本次立法是慈善法律体系的“主干法”,仍有待“枝叶法”作补充。

以民间网络慈善为例,就留下了不少法律空白。草案中的慈善募捐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两种。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意味着今后网友不能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

遗憾的是,草案并没有对谁有权在何种情况下向慈善组织申请合作;募捐款项如何界定成本;

如果慈善组织通过权力寻租侵犯被救助**利,该如何处理等民间慈善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群、QQ群、朋友圈这类有一定私密性的半公开平台中发起的募捐,究竟属于“公开募捐”还是“非公开募捐”?在慈善法之外,能否允许网友向特定对象进行点对点的非公开募捐?若可以,需要遵守哪些规则、程序,各方享有何种权利与义务?对于这些网友关注的问题,本次立法也未能给出答案。

慈善领域的善法善*可谓任重而道远。不仅及于网络慈善,整个慈善事业要形成依法而*,都不仅需要作为慈善法律体系基础的慈善法及时**,更有待各类慈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以形成更为缜密、细化的体系,也有待税法、民法体系、社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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